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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5〕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补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协调

   建立市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统一论证、组织实施政府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协调推进社会化智慧应用项目。联席会议由市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设在市信电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二、项目分类

  (一)政府性智慧城市应用提升重大项目。

  (二)政府性智慧城市应用提升一般项目。

  (三)社会化智慧应用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智慧无锡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4-2016)年》等文件精神。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点在无锡行政辖区内。

  (三)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实行专账核算。

  (四)政府性智慧城市应用提升重大项目,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和支持,具有公益性、全局性,有较大推广价值;

  2.项目技术先进、系统集成度高、示范带动效应明显,能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和行业智能化水平;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五)每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每年申报的重大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

  四、支持内容

  (一)政府性智慧城市应用提升重大项目,在部门(单位)自筹资金的基础上,支持的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60%,并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二)政府性智慧城市应用提升一般项目,在部门(单位)自筹资金的基础上,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项目进度拨付;

  (三)社会化智慧应用项目,采取“企业申报、综合评奖”的形式,每年评出10—20个智慧城市应用创新奖、成就奖,给予奖励。

  五、申报程序

   由市智慧办根据年度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计划,明确项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并由市智慧办、发改委、财政局会商后联合下达申报通知。

  (一)政府性智慧城市应用提升重大项目。

  1.项目申报。由市级行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