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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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组织部、财政分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人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关于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滨人组发〔2019〕6号)、《关于实施“百名高端专家、千名硕博士、万名大学生进滨州”工程的意见(试行)》(滨办发〔2020〕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滨州市市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滨州市市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人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滨州市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滨办发〔2016〕46号)、《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关于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滨人组发〔2019〕6号)、《关于实施“百名高端专家、千名硕博士、万名大学生进滨州”工程的意见(试行)》(滨办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建设资金,是指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人才引进、培养、选拔、管理、奖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人才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为人才建设资金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建设资金任务清单和项目库,编制人才建设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研究制定人才建设资金分配总方案。
第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是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人才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本部门人才建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人才建设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点人才工程。主要用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渤海英才·N十佳”优秀人才、“渤海英才·企业杰出(优秀)人才”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
(二)高层次人才(团队)补助。主要用于落实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及相当层次人才和人才项目的补助。
(三)基础人才引进和培养。主要用于落实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政策,包括各类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补助和博士、硕士、本科生补助等。
(四)人才载体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人才平台载体的补助。
(五)引进人才奖励支持。主要用于落实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引进人才的奖励。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保障的市级人才重点项目。主要用于开展招才引智、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人才评选、人才培训、人才服务、人才工作宣传、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人才公寓建设等活动和工作支出。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安排和人才工程、人才项目等实施计划,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分别提出人才建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人才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组织实施部门申请通过人才建设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提报的预算建议、组织实施部门的事前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对人才建设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人才建设资金的支出方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确保人才建设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编实、编细、编准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编制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分项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以正式文件向市委组织部提出使用资金的申请。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研究和调整资金投入,提出资金需求和拨付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务会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审核无意见的,市财政局及时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团队)补助,实行分期拨付,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5:5比例拨付,由高层次人才支配使用。其中,中期评估阶段,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中期评估的,以上级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不开展中期评估的,由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中期评估,出具中期评估报告,提出拨付资金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确需当年安排的,按照有关程序审批。调增事项优先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人才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结转或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坚持“谁申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