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区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0〕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医保规〔202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医保规〔202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各有关高等院校,市社保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09〕46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完善苏州市区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简称大学生),均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可按上述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手续。
二、大学生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财政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予以补助。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大学生的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9〕55号)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非本地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