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商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商法〔2021〕3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结合江苏实际,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关于贯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18年2月28日
江苏省关于贯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守《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 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鼓励运用汽车超市、汽车电商、多品牌销售店、直营店、城市展厅等多种业态销售汽车。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贯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对辖区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整合汽车信息资源,建立涵盖技术品种、价格需求、金融保险以及各类汽车后市场服务的多功能、综合性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积极开展数据统计、行业监测、预警分析、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供应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不违背与相关经销商协议的基础上,向非本品牌授权经销商安排合理的汽车产品。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汽车产品。
第七条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经销商授权终止后,继续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不得使用原供应商授权的门店品牌形象。
第八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规范,并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的内容、技术参数、产品质量等查询服务。
第九条 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配件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并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所提供的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等,应当标明厂名、厂址、联系电话、质量标准、是否经原生产厂家认证等信息。
第十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并公示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理消费争议。
对消费者投诉的内容,在经销商层面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需要供应商介入的,供应商应及时派员处理。
消费争议未达成和解,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应当按照《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年限的要求执行。
授权合同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可以按照已签订的授权合同执行。授权合同期满后如需再次授权,应当按照《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