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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3〕2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就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可以从裁定书下达之次月起按被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保外就医期满或被撤销继续服刑的,从期满或被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7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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