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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16〕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改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加快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宿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宿迁市企业名称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自主选择、申报、使用。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申请冠宿迁市(宿迁)、宿迁市宿城区、宿迁市宿豫区等市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各类公司制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展到其他市场主体。

三、改革内容

(一)搭建自主申报系统。依托互联网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由申请人自主在网上进行查询、选择和使用。系统具备自主生成全市企业名称登记库和“防止重名、近似”、“阻止使用负面清单内禁止类和依法需经授权使用名称”等功能。企业选择同一行政区划内已有企业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名称时,网上自动提示“重名、近似,不能使用”;企业选择的名称在负面清单“禁止类”的,自动提示“禁止类名称,不能使用”。

(二)统一自主申报规程。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系统自动暂存该申请记录,并保留该名称15天,保留期内申请人未提交设立申请的,该名称自动失效。对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名称,如需调整该名称相关项目,将原申请项目记录调整后重新提交,保留期限从重新提交之日起仍为15天,申请人只能申请调整一次。对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名称,如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15天。

经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校验通过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使用。申请人确定使用后,系统自动将该名称导入企业注册登记系统。申请人应在名称保留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同一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名称。

(三)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选择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2)承诺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3)承诺出现名称争议纠纷的,愿意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4)承诺按照上述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格式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信用办另行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由企业全体投资人签署。

四、名称争议处理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构建多渠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因名称与他人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明确登记机关名称认定程序。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按照以下程序在60日内作出认定:

1.查证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情况;

2.将有关名称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30日内对名称使用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未按期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3.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作出认定。情况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认定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登记机关在名称认定时,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三)完善和加强纠正处理机制。登记机关对经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依据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应予纠正的企业名称,在作出认定决定或收到相关处理决定、裁决、判决书后按照以下程序作出处理;

1.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经登记机关责令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限制办理除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事项变更登记,并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取代该企业名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登记机关职责

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自主申报登记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开发及维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

(二)审查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违反自主申报规则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符合自主申报规则的限制性规定;

(三)对于申请人自主选择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注册登记时认为该企业名称确不适宜的,应当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重新申报名称;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学习。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自主便利选用名称,降减商务成本;有利于提升企业名称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约束名称登记自由裁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地要认真学习名称登记改革文件、软件,熟悉操作流程,及时解答和回应申请人的咨询。

(二)广泛宣传,形成合力。各地要把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改革作为宣传的重点,统一制作并广泛发放名称自主选择改革知识和系统使用须知,运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解读改革内容、推广操作规程,扩大知晓度,形成关注改革、认同改革、支持改革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指导,规范运行。各级登记注册窗口要设置专用电脑,供办事群众使用,全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提高系统使用效率。各地要把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应用情况,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考核范围,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即时向市工商局反馈。市工商局要对此项改革落实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

答: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作为一级政府,应着力深化简政放权和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利用“互联网+”改造传统的行政许可审批,通过方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主动顺应商事主体的期盼。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和“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等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体制改革,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加快推进商事登记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