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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5〕292号
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劳社险〔2007〕24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 锡政发〔2008〕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规范如下:

  一、审(复)核对象

  (一)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下同)未审核的人员,及2014年3月31日前未按《关于行政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锡劳社〔2009〕34号)要求更正缴费年限的人员(不受理未到龄人员的审(复)核申请)。

  (二)申请缴费年限复核的退休(职)人员。

  二、审(复)核内容

  (一)按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企业职工2001年12月前(原区统筹企业职工2003年6月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三)按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四)复核已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

  三、办理单位及办理人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由单位及相关办理人办理,不受理个人、办理人本人的审(复)核申请。

  (一)下列人员由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1、企业职工;

  2、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职)人员。

  (二)下列人员由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最后一个参保单位所在地);

  3、市区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

  4、外地户籍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暂住地);

  5、已移交社区管理退休(职)人员(户籍所在地)。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且委托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代理社保事务的,由代理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