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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 ( 苏府规字〔2010〕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养老服务的政策扶持工作,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认定、检查和补贴方法

一、机构认定。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符合苏府办〔2006〕40号文件精神,并经属地民政局认定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方可享受有关补贴。

二、实行年检考评制度。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所在地民政、财政、社保、卫生、物价、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年检考评。

(一)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机构床位数达到申报标准。

2.入住人员符合规定的收住对象。

3.服务人员比例符合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超过10%;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自理老人1:10,介助(半护理)1:5,介护(全护理)1:3。

4.老年人居室符合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5.上一年度发放的运营补贴用于改善老年人服务设施,组织养老护理员培训,提高护理人员工资待遇的情况。

6.年有效社会投诉、举报不超过3次。

7.各类证照齐全,服务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培训,持证上岗。

8.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筑单体设计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2.公共通道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

3.有休息室和相应的室内活动场所。

4.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5.社会反响好,老年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助餐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获得经营和卫生许可证。

2.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

3.食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能够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5.社会反响好,老年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实行民办养老机构政府补贴承诺制度。民办养老机构要与所在地民政局签订《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承诺书》(见附件1),确保政府补贴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四、按考核实绩兑现政策性补贴。根据服务规模、质量和老年人的满意程度,结合上述检查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公示后,按绩兑现政策性补贴。

(一)养老机构。考核等级分为四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运营补贴;考核良好的,发放80%的运营补贴;考核合格的,发放70%的运营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

(二)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服务老年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补贴2万元/年;服务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服务老年人数在20人以下的,视情给予适当补贴。

(三)助餐点。开办时间在一年以上,视情给予补贴1~5万元/年,助餐点由镇(街)选定后,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条 服务券的印制和发放管理

一、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负责养老援助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印制、审核、发放、兑付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援助标准:符合养老援助条件的介助老人享受450元/月的服务券、介护老人享受600元/月的服务券。

三、符合养老援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居家养老援助、机构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社区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报街道审核经所在地民政局审批后,服务券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发放。

四、援助对象可用服务券抵用养老服务费用,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兑付。

五、经审核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援助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与援助对象及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券支付的协议,定期向养老机构支付服务券。

六、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凭服务券定期到发放服务券的民政部门结算,民政部门经核准后应及时予以兑付。

七、七城区的援助对象如入住养老机构,其服务券在七城区范围内通用。为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