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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5〕22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7〕22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建立和完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对经其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核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明手续。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四)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优抚对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季度向民政部门提供参保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四)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和减免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参保优抚对象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情况。
  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二)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