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
为了有效地支持企业改革,加快改制工作的进程,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09号)精神,现对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土地收购违约责任、收购土地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处理办法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土地收购协议责任制度
改制企业土地实行储备收购是政府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改制企业土地储备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改制企业土地资金和财政垫支资金的安全完整,建立土地收购资金支付后土地交付责任制度。在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与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签订的土地收购协议中作出如下明确:
(一)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未能按协议要求及时移交土地及房屋的,必须在协议规定时间到期之前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交付。否则,市财政局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