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常建〔2015〕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区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落实住建部有关“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精神,解决当前施工承发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承发包各方主体权利和责任,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发包行为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房屋建筑工程发包全面实行施工总承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依法招标的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次招标的除外),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严禁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总承包范围内的普通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幕墙等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在设计文件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且该部分概算价占工程总价20%以上的,可以作为暂估价项目列入施工总承包二次招标范围。不超过工程总价20%的精装修、智能化、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以及空调、电梯等有特殊要求的大宗材料设备,也可以作为暂估价项目进行二次招标。
其它不超过工程总价20%的各类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等应在总承包招标时纳入招标范围进行竞价,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招标文件中不得另行设定暂估价。
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结束后,对于作为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等应及时进行二次招标,招标方式与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二次招标的同一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不得另行再次划分标段。暂估价项目名称、概算价及招标方式须在总包招标文件中明确。二次招标的所有内容须纳入总承包管理,并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
各类暂估价项目二次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为总承包单位或原发包方与总承包单位双方联合,但需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若确定二次招标的招标人为总承包方,原发包方应作为二次招标的文件审核人和合同见证方,双方在二次招标时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费用等事项,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或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时予以明确。总承包方作为二次招标发包人或发包人之一,不得参与二次招标的投标活动。若二次招标的招标人为原发包方与总承包单位双方联合,在总承包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二次招标后,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二次招投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应与总承包招标相同。
原发包方应根据省、市及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总承包方在工程实际总承包管理中应尽的职责、义务和承担的配合管理内容,公平合理确定总承包方服务、配合、管理费用,并在总承包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该费用由原发包方支付。在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保险费、工程担保、招标代理等费用应扣除暂估价项目概算价后计算。
二、规范总承包行为
单位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负总责,并对二次招标的专业工程负连带责任。总承包方不得进行各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总承包方在原发包方相关费用已拨付到位的情况下,须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同比例足额支付二次招标的各类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等工程款项,不得恶意拖延克扣。总承包方不得向分包单位重复收取配合费、管理费或其他无依据的各类费用,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施工活动组织协调管理,并配备具有与承包工程类别、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且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不得临时外借或外聘。
总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