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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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部分简易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等特定区域或者历史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等特定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简易建设项目指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没有影响,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城市雕塑;
(二)单独申报的围墙;
(三)位于已建成单位内部,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传达室、门卫房、岗亭或者专为本单位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调压房等小型建构筑物;
(四)公共建筑的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 适用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在申请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公共空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城市雕塑除外);
(二)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
(三)与周边相邻不动产无矛盾或者取得相邻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