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8〕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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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推动扬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省内一流、全国有影响的高水平实验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的工作意见》(扬发〔2018〕30号)要求,市、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设立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和提档升级实验室建设。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或作为独立法人组建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重大科技前沿性问题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原创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积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市、县(市、区)、功能区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实验室落地县(市、区)、功能区应相应设立专项资金。
第四条新建的高水平实验室是指由高校院所来扬创办的实验室,学科领军人物(院士、千人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领衔的创新团队来扬创办的实验室,央企、跨国公司、上市企业等来扬创办的实验室,以及我市企事业单位独立建设、或与上述单位联合建设的实验室。上述实验室是指按照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实体机构。
第五条提档升级的实验室是指我市区域内现有的实验室通过能力提升,创建成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奖励三种方式或三种情形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新建的高水平实验室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对提档升级的实验室的奖补。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其出资人由授权的国资公司担任。
第七条对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专项资金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对按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专项资金最高给予5000万元支持。
第八条对全国重点高校院所、央企、和创新团队等来扬独立创办的高水平实验室,其建设经费可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补助,也可以采用三种情形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独立建设或与高校院所、央企、跨国公司、上市企业等在扬联合建设的高水平实验室,其建设经费可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战略布局,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扬投资有一定体量、科研人员超过100人的、由国家科研机构或央企在扬设立的实验室,可“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第十一条我市区域内现有的提档升级的实验室创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对创建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市科技部门是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规划布局,统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
(三)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照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对申请资助的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围绕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水平等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提出立项建议,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助方案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五)会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设主体签订建设合同,对实验室建设的进展、实施内容进行监督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分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内容,着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按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二)会同市科技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
(三)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会同市科技部门提出资助方案建议,报政府审批。
(四)会同市科技部门,对照实验室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是实验室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本行业或辖区实验室建设,加强实验室建设进度的跟踪管理,建立实时监测机制,依据建设合同,督促建设主体按计划进度推进实施。
(二)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及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影响项目实施及任务完成的问题,及时向科技部门报告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市科技部门报告实验室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市国资公司职责:代表政府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
(一)申请实验室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主体,须在扬州市境内注册成立实体机构,完成实验室建设方案的编制,填写《扬州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申请书》,经市、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推荐后报市科技部门。
实验室建设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意义、定位、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特色与优势、实验室负责人及创新团队、计划购置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科研用房面积、建设经费来源及构成、经费支出及明细、建设进度及预算、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控制等。
(二)涉及申请股权投资的实验室,建设主体须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商定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与市国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三)对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建设主体充分吸纳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完善实验室建设方案,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部门。
(四)与市业务主管部门、市科技部门签订建设合同。
(五)对照实验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