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盐政办发〔202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着力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中共盐城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盐发〔2018〕23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确保实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约束
1.健全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对现有的市本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资产管理要求。各单位要对照管理要求,针对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2.规范业务流程。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加强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政府采购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规范资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强化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3.建立追责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损失追责机制,根据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毁的情形,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基础管理,摸清资产家底
4.加强登记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随资产使用情况适时更新,如实在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
5.严格清查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盘盈资产,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价值后登记入账;对盘亏或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等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6.强化权属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权属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在建工程等资产权属证书。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要尽快补充办证,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的,应按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7.健全资产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体制,将各部门、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资产逐步纳入国有资产报告范围,健全完善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
8.加强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与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和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的对接,建立“全面、准确、动态”的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市本级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
(三)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
9.从严控制配置。各部门、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摸清资产存量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资产。购置、建设、租用资产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落实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资产。
10.强化使用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自用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严格落实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
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要严格履行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出租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确定承租人,按规定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合同复印件与有偿使用情况表报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事业单位特殊情况需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抵押、担保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1.建立共享机制。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调剂和共享,对共用性强和有共享需求的专用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