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物 价 局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的选择住房的途径,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1〕126号
)和《
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购房补贴是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