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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7.31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辖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以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镇江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镇江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事业发展,依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活动。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对外投资必须与其事业发展目标相一致,并与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相关联,有利于促进事业发展;

(二)谨慎性原则。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严谨的调研和论证,审慎对待投资风险,民主决策,量力而行。

(三)收益性原则。对外投资必须建立投资收益回报、分配机制,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益;

(四)控制性原则。对外投资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投资风险制约和防范机制,严格控制并积极化解投资风险;

(五)公开性原则。对外投资必须实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以保障各当事方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包括:

(一)已纳入事业单位改革范围的;

(二)事业单位为非法人单位的;

(三)现有独资、控股企业连续二年发生经营亏损的;

(四)现有独资、控股企业连续二年没有分配收益的;

(五)现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不抵债的;

(六)现有独资、控股企业破产清算的;

(七)现有独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资产损失严重的;

(八)对参股企业监管不力,导致国有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第九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未经依法审批,各级工商、民政、金融、证券等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同级政府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市政府审核、审批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监管,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规章、制度,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制度,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论证、审核、报批、监督等工作。

事业单位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具体办法,实施对外投资的立项、决策、申报、运营、跟踪、收益、监督等具体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事业单位应明确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对外投资工作。



第二章 立项与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立项、决策原则上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投资意向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展综合评审;

(四)实施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投资意向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  对外投资的初步设想及初步分析;

(三)  对外投资的估算和资金来源;

(四)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估计。

第十四条投资意向书经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和评价。包括预测、分析对外投资回报率、对外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做出对外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等等。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论证。重大投资项目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综合评审通过后,按照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将对外投资事项提交本单位最高决策层进行审定,在充分讨论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相关法律文件)和认真听取投资评审小组或专家组提供的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体决策,经决策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最终形成对外投资书面决议文件。



第三章 申报、运营与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事业单位经集体决议的对外投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境外投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初始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初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涉及境外的投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评审小组(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书;

(三)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正式签署的法律文件,自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30天内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包括:

(一)公司章程;

(二)出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