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0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地方税务、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
为加强土地税收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或完税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要根据地税部门管理的需要,将辖区内现有地籍、地价等信息以电子数据或纸质形式交同级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的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