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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02-08-07                                       宁政办发〔20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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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市房产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二年七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对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调整意见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保持各8% (三资企业各10%)不变,个别企业未达到8%(或10%)的可调整为8%(或1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即按2001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12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60元的按460元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的比例仍保持18%不变,基数同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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