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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意见【全文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意见【全文废止】
盐政发〔2015〕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改进和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升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要求,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体系,加强重大事项监管,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依法履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坚持放管结合,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对监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监管,统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坚持分类协同监管,将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监管、协同监管。

二、健全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三)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根据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四)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规范程序、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以及涉批中介脱钩改制和清理整合,对继续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按产业类型进行整合,稳步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督体系。

(五)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市属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以及监管制度制定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由市国资委统一履行。对受托监管国有企业的其他部门、单位和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企业需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信息资料。市国资委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体系

(六)开展改建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在现有市属企业中选择1-2户企业,开展改建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按照功能相同、业务相近、优势互补的原则,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市属企业及其他政府资源进行重组整合,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保值增值、健康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调整。

(七)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体系。探索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运营体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由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负责国有资本的投资和运营,对所投资企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八)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2016年按20%比例征收,2018年提高到25%,2020年达到30%。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九)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属企业修订公司章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需由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十)加强企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等)要突出主业发展需求,符合企业战略规划和结构调整方向。限制非主业、参股性、高风险投资,企业第三层级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集体决策,事前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完善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备案核准制度。对竞争类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市域以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域以外的股权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度,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对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不论投资区域和金额大小,统一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逐步开展企业投资决策授权试点工作,将市属企业所属子企业投资决策事项授权市属企业行使。

(十一)强化企业融资管理。建立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企业融资要充分考虑债务规模、融资成本、偿债能力等因素,既要保证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又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严格企业债务管理,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举借债务必须经市级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开展市属企业政府性债务清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十二)严格企业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市属企业应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管理制度,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市属企业在出资(持股)比例范围内向所属子企业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超出出资(持股)比例向所属子企业提供资金和担保,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资金和担保。

(十三)规范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依法依规操作。完善企业产权转让批准程序,市属企业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所属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市属企业审批,其中因产权转让导致国有控股性质改变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应履行内部决策和报批程序,其中30万元以下的以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企业按规定决策;3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对市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发生的坏账、存货等各项资产损失核销,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委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四)健全企业收入分配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严格挂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