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规〔20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需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4〕2号》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是指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及有其他残疾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辖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残疾人进行评定。
第七条 在用人单位就业后致残的职工,经确认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可计入接受安置比例。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1名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置比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优先吸收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并在经费上给予照顾。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使其能够上岗工作。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办理时需书面报送本单位残疾人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应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按相应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