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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2〕26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1-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十)、(二十二)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款、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第三条第(三)项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六)项、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八)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六)项、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八)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帮助基层地税机关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指导基层搞好税收征管工作,最近,区局黄明汉副局长带领有关业务处同志,分别到全区十四个地市进行政策和征管问题现场办公。现将各地提出的问题分类整理成《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解答


一、营业税

(一)问:对移民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问:对各类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仅限于学历教育。因此,凡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择校费、赞助费、伙食费(工友费)、住宿费、车辆保管费等,均不征收营业税。对各级各类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的各种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

高考补习班、(学历教育)函授辅导站(含联合办学)、自学助考班提供的教育劳务,作为辅助性学历教育,可按学历教育免征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问:对建筑营业税纳税人从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外的第三地取得建筑业发票从基建单位取得工程款,对此是否允许?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的规定,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发生建筑业行为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可补征其应纳未纳营业税,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进行相应的处罚。建筑营业税纳税人擅自到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之外的第三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违反税收法规,一律无效。

(四)问:对长途客运公司将车辆有偿提供给司机使用,司机分次将车辆价款付给企业后车辆归司机所有,但营运证、线路牌归公司所有,公司对营运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缴纳各项税费。对此是否按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运输公司对营运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缴纳税费,是交通运输营业税纳税人。从运输公司看,从事交通运输与出租该运输车辆不应同时发生在同一纳税人身上;从运输司机看,其根据公司安排在固定线路上从事班线运输,缺乏独立的经营权,不构成承包(承租)经营的条件。因此,对上述运输公司在核算中的承包费、车辆抵偿金等项目暂不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五)汽车出租公司将车辆承包给司机,公司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在承包期达到一定年限后车辆归司机所有。承包期满后对于仍挂在公司的车辆,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在承包期内,上述承包行为中司机(承包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司机(承包人)为交通运输营业税纳税人。对公司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承包期满后,车辆属于司机所有。对运输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六)对个体运输户挂靠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定期向运输公司上缴费用,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个体运输户挂靠运输公司后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缴费用,符合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条件,应以全部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运输公司向挂靠的个体运输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对汽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分期收取车价款,期满后车辆归承租人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汽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分期收取车价款,期满后车辆归承租人的行为,如该公司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格(许可),对其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八)问:一些私营企业主将整个企业完全承包给个人经营,经营者直接沿用原营业执照,上交固定费用,对原企业主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原企业主将企业整体承包给个人取得固定收入过程中,经营者向原企业主(投资人)支付费用,已超出了企业内部分配的大范畴。对企业主收取的固定费用,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九)问:林场、村公所将松树林承包给职工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割取松香给林场销售,销售款项在扣除承包费手支付给承包人。对林场取得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承包行为实际上是林场、村公所将林地使用权及其土地附着物出租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上述出租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问:对电信公司代无线电管委会收取的频率占用率是否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代收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征营业税。因此,对电信公司在提供电信服务取得收入的同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一并计征营业税

(十一)问:对医生开出某些药品、化验单、检查单取得提成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处方中开出某些药品,或开出某些化验单、检查单等取得提成收入。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工资薪金形式取得,属于员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所供职医疗机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取得提成收入,则按“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二)问:医院职工集资购买B超机、CT机等设备提供医疗服务,其收入用于职工分成,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如果上述设备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纳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核算,则享受相应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反之,如果该设备医疗服务收入未按规定价格取得,或实行独立核算,或附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办理。

(十三)问:对福利彩票代发行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有关单位、个人代理发行福利彩票.向福利彩票管理机构取得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坐支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过去漏征的应一律补征

(十四)问:对实行承包的学生食堂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在校园内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学校也按此原则处理。对校办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属于免税范围。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如在校外面向社会的食堂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五)问:医院或卫生学校开设的浴足、桑拿、按摩、洗头、洗脸项目是否享受国家有关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浴足、桑拿、按摩、洗头、洗脸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医疗服务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上述服务项目,不论其收入是否在医院统一核算,也不论其使用何种票据,均应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对医疗机构开办以上项目未征营业税的,从2000年7月1日起补征。

(十六)问:对建筑安装工程如何界定设备的范围?

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装工程中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业务产值计算收入。对于可不计入安装业收入的设备范围,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概算资料,参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般地,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机器机械、仪器仪表,(可流动)容器、运输工具等属于设备。对构成建筑物、构筑物一部分的金属构件(如门、窗、支架、管道等)和其他构成材料,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一并计征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七)问:对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而使农作物歉收,对农业生产者由此得到的补偿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苗补偿费征税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答:对农业生产者因污染造成农作物歉收得到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因为上述补偿是作为产量减少而给予的,与失去庄稼等土地附着物本身得到的补偿完全不同,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十八)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45号文对“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并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网吧不在明确的范围内,是否继续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45号文将《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六条娱乐业六大项目全部进行了列举,即凡娱乐业税目的均在上述145号文之内。文中关于不得擅自扩大娱乐业应税范围是指不得将桑拿、按摩等非列项目按娱乐业征税。电子游戏属于“娱乐业-游艺”征税范围,鉴于网吧场所都存在网上游戏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为统一政策,对网吧按“娱乐业”税目征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九)问:有关单位到外市、县承揽房地产评估、勘察设计业务,一般都要到现场实地勘察,搜集资料,然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写出评估报告或设计出工程图纸。这种一个业务涉及两个市、县的业务,收入来源地地税机关能否要求其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上述跨市、县承揽房地产评估、勘察设计等业务而在两个市、县发生的应税行为,现场勘察、搜集资料只是一种为撰写评估报告、进行图纸设计的辅助性工作,且整个业务收入在两市县的比例无法划分,为便于征管,对跨市县承揽房地产评估、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按摩、美容等培训活动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十一)问:甲单位与乙单位合作建房过程中,在工程完工前甲单位退出由丙单位接替,对甲单位因此向丙单位收回投入资金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上述甲单位退出合作建房收回投入资金的行为,属于甲单位转让其所有的那部分建筑物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二)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从何时起执行?

答: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十三)问:开办家教、兴趣班收入适用什么税目?

答:开办家教、兴趣班属于培训活动,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问:电视台与电信公司联合开办互动式电视点播节目,由电信公司代收点播费。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电信公司代收的点播费应并入其营业额一并计征营业税。对电视台收到的点播费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五)问:种粮专业户、果菜专业户雇请人员从事挖坑、施肥、除虫、剪枝、收割等作业,对这些临时雇请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农业生产中的挖坑、施肥、剪枝、收割等活动,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有关人员提供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问:对旧城改造过程中被拆迁户得到的实物或现金补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改造,被拆迁户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实物或货币补偿,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商收购旧房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原房主或土地使用人将房屋或土地直接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七)问:对上级机构向下级机构或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如果上级机构是国家赋予其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向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的规定执行。即纳入不征税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不征税名单的,一律计征营业税。如果上级机构是企业,其向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属内部分配行为,不计征营业税。向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则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则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八)问: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替游客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饮、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尚未取得合法票据部分,可否在纳税期内预扣?

答:在没有具体规定之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在本地作统一规定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九)问:对企业以承包或租赁方式将资产提供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同一人,企业上述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企业与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之间是法人与法人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上述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同一人,并不影响他们之间关系性质的确定。对企业向上述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十)问:转让矿山开采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第一种情况,只取得矿山开采的批文、许可证,并没有实物资产,其转让开采权收入实际上是为他人取得开采权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得,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在约定的期限内出让矿山开采权,定期收回固定费用。对此,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第三种情况,将整个矿山转让给他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碳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的规定,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十一)问:如何划分承包与租赁?

答:承包是一个缺乏严格界定的概念,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因而承包与租赁两个概念有相互交叉的内容,即有承包形式的租赁行为。从营业税政策看,一般只需要把握租赁的概念即可,即无论是以承包还是以其他名义,只须认定其事实上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有形物转让给他人使用,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均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十二)问: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转让过程,在合同中约定出让方应负担的税费由受让方代交(承担),因此减少了交易额。对受让方代交的税费能否计征营业税?

答:上述房地产交易中由受让方出让支付的税费,属于出让方在交易中双方约定并实际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包括向对方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一并计入出让方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十三)问:个体房地产商通过竞买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取得政府批文或“房屋买卖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价款后,并不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对土地进行清理平整,打基础,分成若干份卖出去,并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办到客户名下,对个体房地产商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60号),对上述个体房地产商转让地基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十四)问: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承接的 1996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再转让销售时,能否比照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

答:空置商品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开发该房产的房地产商。在银行取得该房产时,开发商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但银行再转让该房产时,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该房产,均不再属于空置商品房范畴,不存在享受空置商品房优惠问题。

(三十五)问:以房产抵顶债务,其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房屋所有权实际转移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天,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日期当天,房屋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天等。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事实成立,即应视为房产所有权实际发生转移。

(三十六)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如何理解?

答:企业产权转让不同于企业出售其资产,也不同于投资者终止企业进行清算,拍卖资产清偿债务。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的主要特征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就是企业股东(投资人)的整体改变,企业对其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财产仍属企业所有;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是企业投资者转让其企业权益的行为,企业作为交易的标的其法人地位不变,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基本不变;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时其交易价格一般是以企业净资产为基础结合企业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形成,与企业转让资产时以重置成本为基础的市场价格不同。

二、企业所得税

(一)问:关于企业申请享受鼓励类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项目由哪些部门认定问题?

答:企业申请享受鼓励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审核认定,凡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问:关于对残联、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和设在农村的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答:1、《自治区人民政府善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2]28号)规定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