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7〕4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配合我省新一轮城市
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将全省
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通知所称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
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
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
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列入省
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对上述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下列
契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征免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
棚户区改造的,不征
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
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
契税。
(二)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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