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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7〕4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配合我省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将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通知所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对上述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下列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征免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