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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民政府:

   近来,我省部分地区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出台了一些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做法,擅自放宽条件,降低费率,甚至默许招商引资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和持续健康发展,减少了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加了新的隐性债务,危害了群众长远利益。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对这些既不符合国家政策,又不符合国际管理的做法进行清理和纠正。现就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扎实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将各类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参保范围。扩面工作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以及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乡镇企业,特别是要做好下岗、事业人员再就业的养老保险接续工作。

   二、 严格禁止通过追加或延续缴费的方式补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各地要严格按照原省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劳社险〔2002〕25号)和《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 ( 苏劳险〔1999〕27号)等文件精神,处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中的补缴等政策问题。

   三、 严格执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