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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7日

南通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规范实施社会救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协作联动,客观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按申请救助项目所规定的全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等。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政策拟订、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其设立的南通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具体承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本辖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平台和联动机制,组织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委托,协助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六条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采取信息比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信息比对包括实时信息比对和定期信息比对。

  传统调查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

  第七条  申请救助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时,应当填写《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签署《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三)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审核,报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

  (三)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  相关机构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