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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2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7-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a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转制后的科技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止,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转制企业,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000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动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是本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市科委要切实负起全面组织与监督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
(市科委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推动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机构等方式。鼓励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转为技术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科研院所,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院所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和《市国资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企业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农[1998]2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科研院所转制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搬迁转制的科研院所。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五)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所进入的企业;进入其它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其主管部门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六)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等科研机构转制后,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其中,经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可继续承担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任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
(七)在转制期间,科研院所现有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科研院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三、配套政策
(一)原有的事业经费继续予以拔付,主要用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对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