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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和创业,更好地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委〔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苏州户籍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制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