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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建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办 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21〕55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加快完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切实推进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权责对等。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坚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既要抓紧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采取综合有效措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公平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成,政府公用事业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暖行业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更加完善,价格行为更加规范,水电气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显著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清费专项行动

自2021年3月1日起,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取消的水电气暖行业收费项目,以及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项目,正向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的专项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南京供电公司,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接入工程收费

1.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南京供电公司,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

2.建立健全政府、行业共担接入工程的费用分担机制。供电接入工程中,低压小微企业由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费用;新建居住区供电接入工程,涉及土地运作的由土地运作主体承担全部费用,不涉及土地运作的由属地区政府承担全部费用;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其中涉及土地运作的由土地运作主体落实,不涉及土地运作的由属地区政府落实。由土地运作主体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涉及多个运作主体的按里程分摊。市级财政对主城六区范围内(不含功能板块)属地区政府承担的费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供水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政府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适当补助,统筹支持供水管网建设改造。供气供热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接入工程费用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暖价格回收。(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南京供电公司,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

3.建立健全政府分担费用的支付机制。供电接入工程由政府(包括土地运作主体)承担的部分由属地区政府和土地运作主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后期的运营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2021年3月1日以后已发生的、应由政府(包括土地运作主体)承担的供电接入工程费用,经市审计部门审计或备案后,由应承担的主体安排相关费用。政府安排的供水管网建设补助,结合供水服务范围和管网工程建设情况,适时拨付供水企业。(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南京供电公司)

(三)理顺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运营费用

1.建立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由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施工,安装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在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新建居住区供水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区红线内供水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市场化竞争形成,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2.新建居住区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南京供电公司,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供水供气改造,改造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解决,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属地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价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2.完善电力价格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统一部署,落实周期性核价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落实燃煤发电市场化上网电价形成机制,逐步推进燃气、风光等各类电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电力用户主动削峰填谷。严格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动态管理机制,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南京供电公司)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动态调整。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为保障供暖季民生用气的应急调峰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4.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供热价格,核定热电联产发电企业的供热价格时,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完善适应市场燃料价格变动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动态调整供热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完善价格疏导机制,合理疏导投资界面延伸、收费项目取消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增加的经营成本。强化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对少数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2.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价格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气暖费用应按照实际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终端用户分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公共服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定期向终端用户公布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