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山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泰山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卫生人才在引领和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健康泰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8〕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山基层名医,是指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道德高尚、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医师。
第三条 泰山基层名医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泰山基层名医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20名,管理期限4年。
第五条 泰山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由泰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泰安市泰山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选拔范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
第七条 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长期扎根基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在二级以上医院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后调入基层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适当放宽基层连续工作年限;
(三)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业务技能在基层较为突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对带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基层首诊、维护群众健康作出较大贡献,深受当地群众信任和好评;
(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或在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等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面,在全市具有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五)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含建设单位)负责人,获得过省级、市级以上表彰者(党委、政府或其组成部门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不主要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原则上不推荐参评泰山基层名医;
(七)近5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有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以及发生过医疗责任事故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泰山基层名医选拔采取逐级推荐、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职能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候选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办公室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功能区组织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申报,经初步评选确定县级推荐人选。县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人选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泰山基层名医选拔登记表和推荐材料;
2.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从事基层工作年限证明;
4.获奖情况、主要创新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县(市、区)、功能区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专家组成,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泰山基层名医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名单公布。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逐级建立健全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制度。泰山基层名医原则上从各县(市、区)、功能区评选的基层名医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