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7〕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两聚一高”战略部署,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实施办法、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分为“专项”和“综合”两类项目。“专项”项目包括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特聘教授计划(简称“四大专项”),支持所有本科高校彰显特色优势,夯实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核心基础。“综合”项目重点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高校加快提升综合竞争力,向高水平和世界一流迈进。
第三条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支持对象为:“四大专项”建设高校,综合办学水平进入或接近全国百强的省属高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的高校。
第四条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坚持开放竞争、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分类指导。
(一)开放竞争。面向省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采取公开发布、自主申报、评审认定的方式,确保公开公平。
(二)注重绩效。以绩效为杠杆,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
(三)动态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构建基于绩效、周期评估、有进有出的机制,打破高校身份固化限制。
(四)分类指导。建立高校分类发展、分类管理、分类支持的机制,引导不同类型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办学。
第五条  “四大专项”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4〕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7〕49号)组织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制度。年度报告由高校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各专项小组办公室,作为周期评估的重要依据。
(一)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全部立项学科建设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和各立项学科在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优质资源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优势学科建设期满后,由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立项评审的依据。
(二)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专业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成果。品牌专业建设期满后,由省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立项评审的依据。
(三)协同创新计划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在体制机制改革、标志性成果产出、运行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满后,由省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支持。
(四)特聘教授计划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高校岗位设置与到岗工作情况、提供的教学科研条件、团队建设支持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情况。特聘教授聘期满后,由省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六条  自2017年起,省财政统筹教育经费加大投入,对具备一定实力的省属高校实行综合奖补。对综合办学水平进入全国百强的省属高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重点支持;对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办学水平接近全国百强的省属高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培育支持。
(一)自主申报。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高校(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高校),且未获得上一年度综合奖补的高校,可向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本单位具备的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提出发展目标、重点建设任务、体制机制改革措施等。
已获得上一年度综合奖补的高校,仅需说明上一年度发展目标、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