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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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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南京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加快实现我市社会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 单位登记对象包括:本市行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个人登记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本市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城乡未就业居民、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已办理居(暂)住证外来人员等。

  第四条 用人单位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用工人数等基本情况信息以及社会保障证号、参保人数、参保险种以及参保缴费情况等;个人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户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信息以及就业状态等。

  第五条 全民参保登记主要通过公共信息资源数据比对、重点调查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

  (一)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内,持相应的变更信息材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四)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七条 个人登记对象中,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登记信息直接从南京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提取,其他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暂)住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学生和儿童可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应变更信息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予以登记、变更和注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网上办理等其他便捷方式。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和参保登记信息的动态维护。

  (一)人力资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