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2-9- 10 苏财规〔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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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55号)、国家和省两个《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苏国资〔2011〕8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附件:
江苏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55号)、国家和我省两个《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苏国资〔2011〕88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用于解决有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省属企业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驻苏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以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执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计算。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严格按财政部财企〔2011〕25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地方国有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实行分级负担,其中省属国有企业相关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市、县国有企业相关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同时中央财政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