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3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摩托车销售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现就我省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从事摩托车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参照同品牌型号摩托车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的办法。即从事摩托车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月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摩托车销售申报纳税清单(见附件1),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品牌型号摩托车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对纳税人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管理

各市县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摩托车销售纳税人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管理和检查,严格实行“以旧换新、限量供应”(一般限于1个月的用票量)制度,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纳税人每月申报纳税时,须将当月领用的发票(包括空白发票)交税务机关查验,填用的发票存根,统一由税务机关管理,以方便税务机关比对交通部门(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