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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到期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对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区(县)税务机关审批,抄报市税务机关、西咸新区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机关、西咸新区税务机关审批,抄报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审批。

(二)对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税务机关审批, 抄报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审批。

(三)对其他地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批,抄报市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抄报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审批。

(四)各级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征收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五)省政府交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由省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一)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四)经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或停产整顿且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