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6〕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 苏府〔2005〕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