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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20〕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单位按照上年末职工人数4元/人·月的标准征收;

(二)承接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价格的6‱的标准征收;

(三)市区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按照5元/户·月的标准征收。

前款第二项费用可以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第三项费用可以委托所在区域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实行“一票制”。

第四条 对市区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等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2元/㎡·月的标准征收;

(二)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