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08-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鼓励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面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行动计划表》(扬发[2019]2号)的通知,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品牌产品对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品牌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市产业集群品牌基地、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省级品牌、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2A级以上和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新创省市级放心品牌集聚区牵头示范单位、新认定市级地方放心品牌的民营经济经营者、组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联审,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督管理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负责执行支出预算,负责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与联审及支持项目安排建议,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六条 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监管、绩效评价,根据要求报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1、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5万元。
3、对新创获得省级品牌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4、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5、对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
6、对获得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2A 级以上(含2A级)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7、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组织),每件奖励10万元。
8、争创成功省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的,每件奖励10万元。
9、争创成功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的,每件奖励5万元。
10、对获得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
11、对新创省级放心消费品牌集聚区牵头示范单位给予10万元/户的奖励;对新创市级放心消费品牌集聚区牵头示范单位给予5万元/户的奖励;对新认定市级地方放心消费品牌企业给予1万元/户的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库及预算安排,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项目。申报项目的企业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注册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商标品牌注册证复印件
(三)《扬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申请书》
(四)商标品牌认定文件
(五)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自然人注册须由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后联合行文,于1月底前报送市市场监督管、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的上报资料审核、信用审查后,确定拟奖励项目和金额,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战略,8月12日市财政局、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扬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该办法,扬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更好地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71号)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两聚一高”部署要求,江苏省政府于2017年3月31日《
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 ( 苏政发〔2017〕32号
)。扬州市政府于2017年8月31日出台了《
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扬府发〔2017〕142号
),该政策重点对专利规定了奖励政策。
2016年市委、市政府《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2016-2018)行动计划的通知》(扬发〔2016〕29号),并制定了<扬州市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17〕47号)。该政策实施的对象是小微企业,实施的年限是2016-2018年,重点对争创品牌给予奖励。由于该政策2018年底到期,从2019年开始,扬州商标品牌战略的奖励政策将面临缺位的局面。对比周边城市,各地为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均已纷纷出台有关知识产权的奖励政策,这些政策实施后对激励知识产权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市委市政府“两报告三文件”中将“研究制定涉及商标品牌的奖励政策,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为2019年度的重点任务之一。因此,当前制定《扬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迫切。
二、《办法》制定文件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江苏省《
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 ( 苏政发〔2017〕32号
)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完善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有效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面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行动计划表》的通知(扬发〔2019〕2号)中,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涉及商标品牌的奖励政策。”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有关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省名牌、放心品牌、放心品牌集聚区的奖励政策是根据《扬州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以及《扬州市小微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2016-2018)行动计划》(扬发〔2016〕29号)制定。“对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