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9〕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千方百计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