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发〔2015〕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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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各驻通部队:
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先的具体体现,是为驻通部队解难题、办实事、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驻通部队要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安置力度,积极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作出新贡献。
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
2015年8月21日
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军分区政治部)
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3〕42号)和《
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政发〔2014〕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创业;坚持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近就便原则进行;坚持突出优先安置重点对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飞行员、舰艇主官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的随军家属,实行重点优先安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重要责任。
二、就业安置对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三、就业安置模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安置。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驻地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由驻地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督促事业单位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或推荐安置,定向招聘或推荐安置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当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及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情况合理确定。随军家属参加驻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不受户籍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接收单位确定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二)鼓励企业招聘。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实际,按照招聘数量3%-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鼓励其他各类企业招聘随军家属,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市区凡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并一次性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政府补助4万元(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三)扶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应当纳入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