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房市场(20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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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房管局、市房管局产监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增加交易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存量房的买卖、租赁、经纪等交易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活动前,应至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向实施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经纪机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实施机构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五条 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出租经纪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审核房屋是否可售(租)。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委托规定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存量房出售、出租经纪委托。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出租经纪业务的,应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向实施机构备案,实施机构应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即时公布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基本状况;
(二)房屋出售或出租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经办的经纪人员;
(四)实施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房屋出售或出租信息的网上公布的有效期最长为90天,逾期仍未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