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住房发〔20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20-09-28)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房管局、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政府《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出台以来,我市绝大部分开发项目能够很好地落实执行,在交付使用商品房时,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明显完善。但仍有少数项目未能按时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仍存在着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到位的现象,引起了业主的不满,投诉、上访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不但要确保房屋工程质量,还要加强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确保各项设施按期建设到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制定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竣工交付时,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各区房管、建设部门要按照我局的授权范围做好行政辖区内各类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公示制度
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均应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我局开发管理处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
(二)、房屋单体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相关资料;
(五)、雨水、污水接入排放相关资料;
(六)、电话通信工程竣工证明;
(七)、有线电视工程竣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