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市区罚没收入代收代缴暂行办法》《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苏府规字〔2024〕8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废止《苏州市市区罚没收入代收代缴暂行办法》(苏府办〔2000〕32号)、《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55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苏府办〔2005〕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4〕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市级和各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市级和各市、区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缴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各市、区分级筹集使用。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市级和各市、区国土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下月10日内(四季度为7日内),将当地上季度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清单以及上季度结清土地出让金项目清单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上季度结清土地出让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