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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5]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9-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4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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