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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宁规规范字〔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以颁布,本规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凡2014年7月1日以后首次报审规划方案的或对原已审定规划方案申请调整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则执行。

  凡2014年7月1日以前已报审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但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照本规则重新审定规划方案。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单栋建筑的未领证部分应按照本规则重新审定规划方案。

  2010年9月25日南京市规划局发布的《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10]2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局

  2014年6月30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守国家标准和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建筑内部空间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
第四条 建筑外部构件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构件等),除设备平台、空调机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其余均按其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如建筑构件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第五条  天井和凹槽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详见附图)
第六条  架空层
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计算1/2面积。
第七条  挑廊、檐廊
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住宅建筑最大进深超过1.8米的,公共建筑最大进深超过2.4米的挑廊、檐廊,应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与挑廊、檐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檐廊控制,并计算面积。
第八条  阳台、露台、挑台
1、住宅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5%。同一户内设置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之和。在建筑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在建筑主体结构内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2、各类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3、同一户内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高于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或高度大于8米的,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4、与阳台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
第九条  设备平台、空调机板
1、住宅每户设置空调机板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户内分散布置的空调机板单个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集中放置设备机组的设备平台数量不得超过2个,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水平投影面积总计不得超过4平方米。每户空调机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户居住空间个数x1.5(平方米)。
2、各类非住宅建筑设置设备平台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
3、在建筑主体结构内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第十条  非围护性幕墙
非围护性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不得设置水平横向结构楼板,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间距不得大于0.9米,超出部分按照该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第十一条 飘窗
1、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