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七类地区,按照七个税额等级标准,
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区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幅度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幅度。”
四、第七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价水平等情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规定的地区类别和税额等级提出适用标准,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五、第九条修改为:“除《条例》第六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减免税情形外,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确实无力纳税需要减免税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权限和程序规定办理。”
此外,对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文字和序号作相应修改、调整。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城镇
土地使用税计算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1989年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号发布 根据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七类地区,按照七个税额等级标准,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在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人。
第四条 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纳税人占用土地面积:
(一)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和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属于两个以上单位的建筑物产权和庭院用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载面积为准;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各自实际占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准;
(三)出租房屋的土地,以建筑物和建筑物周围庭院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自治区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幅度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
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幅度。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价水平等情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规定的地区类别和税额等级提出适用标准,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八条 除《
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可减征或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