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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档案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1日)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档案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职工档案丢失,造成下列材料缺损的,通过其他途径可以提供佐证材料的,职工或其所在单位可以申请补救处置:

  (一)档案工资、工龄等材料;

  (二)党员、团员等身份材料;

  (三)奖惩等相关材料;

  (四)学历、职称及其他岗位技能材料;

  (五)社会保险缴付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