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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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泰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以食品小作坊形式加工食品,依法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共同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及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
(四)拟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