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德政办发 〔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发〔2017〕12号)规定,继续有效,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其中标注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办字〔2020〕65号)规定,继续有效。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其中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
》 (
鲁政办发〔2013〕35号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
(二)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诚信体系和承接主体退出机制。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市场优先。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诚信负面清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四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