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12〕126号)规定,(一)将第十六条“(三)家庭成员已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四)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第十八条“(二)家庭住房证明。指家庭成员所有住房证明,如公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拆迁住房安置协议或其他住房证明;”中的“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其中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认定)依据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收入标准等审核认定。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街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初审和要件复核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租赁补贴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给予租赁补贴。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摇号,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实物配租摇号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户月租金=租金基价住房条件增减率(地段、朝向、楼层)使用面积+附属设施租金。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
经认定符合急需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
(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三)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人员之一的,可以在轮候时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一)市级以上劳模、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二)经残联部门认定的4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1~2级的重度残疾人,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1~6级(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
(三)年满60周岁的孤寡无房老人。
第十五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生活居住,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成员,指经民政部门(其中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认定)依据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收入标准等审核认定的家庭人员。
与房主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成员范围。
第十六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家庭成员已转让或被
征收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四)已购买或已
征收安置的房屋。
第十七条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不能确定住房建筑面积的,混合结构多层住房按1.38系数,其他住房按1.2系数将住房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第四章申请和核准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家庭住房证明。指家庭成员所有住房证明,如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征收住房安置协议或其他住房证明;
(三)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四)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或材料(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
以上材料中属证件类的,由受理单位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住房保障窗口提交《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社区住房保障窗口经验证预审,符合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逐项调查、取证、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
(三)住房状况审核
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家庭收入审核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签注审核意见返回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转社区住房保障窗口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和登记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收要件和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信息录入,填制《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或《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核准通知单》逐级转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实施之前,均可享受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自正式批准的当月起计算发放。租赁补贴金应专款用于租赁住房;
(三)租赁补贴金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每半年建册造帐报市财政局拨款发放;
(四)最低收入家庭退保后,如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年初确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房源和优先条件等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对轮候到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开具选房通知单,与申请人签订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对正在轮候或已配租的房源但暂时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继续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交付使用当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会同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资格进行年审,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取消其资格,享受租赁补贴的停发租赁补贴资金,享受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