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房改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锡房改(199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锡山市、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房改有关具体政策,促进公有住房出售,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个人出资的处理
凡1995年11月1日以前对住房的个人出资仍按锡房改(1996)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冲抵房款的,到1997年6月30日截止。过后,其出资额按95年11月1日以后出资处理。
1995年11月1日后,对住房的个人出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一律按付款当时的市场价折算面积,并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后,承认其产权份额。
凡职工对住房有个人出资需要冲抵或折算面积的,个人出资必须交到住房产权单位,并提供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据。
二、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换购住房的问题
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换购住房,必须按市房改领导小组锡房改(1996)1号文件执行,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换购一次:
1、已购住房面积必须小于本单位分房面积标准的(地段、层次好差不得作为换购住房的条件);
2、符合本单位分房规定,且已经分到住房的;
3、新分配住房只能购买,不得租用,购买时必须一次付清房款。
4、原购住房必须付清房款,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5、凡换购住房,原购住房原则上归新分房单位所有;
6、凡科级或相当于科级干部换购住房,必须经单位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核准;凡县处级干部换购住房,必须报市纪律检查部门核准;
7、职工换购住房必须填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