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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政发〔200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协调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配置,根据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的区域性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分别修编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化发展需要,调整、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提供合理的用地空间。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镇工业项目向乡镇工业小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小城镇集中,同步调整城镇周边基本农田。开展国土规划编制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合理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依法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做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建立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的供地机制,合理制定区域年度供地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供地计划管理,年度供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严格控制经营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年度供地计划确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确保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用地定额管理。对各类建设项目,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综合考虑单位面积的投资密度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鼓励和促进集约用地,防止宽打宽用、浪费用地。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省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设区的市要制定不同产业、不同区域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指标,以此作为配置土地资源的依据。严格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跟踪管理。

  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异地有偿调剂。根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由省统一组织和协调,在全省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以县(市)为单位,将建设用地指标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有偿调剂,缓解经济发达地区用地指标紧缺矛盾。在不减少基本农田总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质量的前提下,在苏南、苏北地区之间试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异地有偿调剂,并相应落实基本农田的定位。

  二、主要依靠市场配置土地资源

  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抓紧制定《划拨用地目录》的实施细则,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对新增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对现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存量建设用地,要认真组织清理,尽快以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应主要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由当地市、县(市)政府集体审核确定地价,且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协议结果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显化土地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在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时,经过审核批准,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企业净负债,参与企业整体拍卖或兼并。转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后,再按剩余部分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

  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坚持统一征地和统一储备制度,不论是存量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包括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等园区用地,都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对开发区、工业小区等园区土地,要合理规划、有序开发,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积极开展城市土地经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要从土地收益中安排不少于20%的资金,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将土地调控权掌握在政府手中。

  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增强交易机构服务功能,按照公开、便利、周到的要求,提高土地市场服务水平。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对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向社会公布城镇地价指数。完善土地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行为,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

  三、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利用城镇闲置土地。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闲置土地,要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开工;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又无力开发的闲置土地,应区别情况,采取无偿收回、有偿收回和土地托管的方式进行处置,并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为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免收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对原土地使用者已按规定缴纳过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等,不再重复征收。

  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在大型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镇工业项目向乡镇工业小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小城镇集中的过程中,对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的,可以进行用地指标置换。

  大力推行“城中村”改造。对大中城市建成区内的无地村庄,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开发改造。对“城中村”村民的补偿安置,参照城市拆迁办法实施。当地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实行用地计划单列,在供地和相关税费征收上给予优惠,把“城中村”改建成为现代化文明社区。

  加大村庄整理力度。按照发展小城镇、缩并自然村的要求,对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实现社区化管理。对实施村庄、企业整体搬迁,集中到城镇、中心村和工业小区,其规划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新占耕地面积的,在规划实施期内由省安排相应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并免缴相关费用。结合户籍制度改革,鼓励进入城镇的农户将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退还宅基地的,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当地政府给予复垦补偿等办法进行处置。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认真贯彻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管护网络,落实基本农田的定位、定量和管理责任,实现分级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须依法增缴40%的耕地开垦费,并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划相应的基本农田。

  严格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对按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要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不得挤占挪用。搞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实行建设占用耕地的先补后占。

  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抓紧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着重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对采煤塌陷地、矿山废弃地、废黄河滩地、旧村庄的复垦开发,适度开发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土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规范化运作,实行“项目基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对农用地整理增加耕地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推行有偿调剂办法,以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农用土地整理。继续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易地补充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和协调,将苏北、苏中地区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到苏南地区,保障苏南地区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苏北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动态平衡。

  五、切实改进和完善征地制度

  严格限制并规范征用